示范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发布者:网管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9-22浏览次数:890

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属国家财产,应爱护珍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能够顺利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实验;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指导失误、管理混乱,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主观原因。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认定核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防护措施,但仍然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程序参照《西华大学物资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